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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郓执字第1001号

彭效军与许洪林、赵英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彭效军,许洪林,赵英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郓执字第1001号申请执行人彭效军,居民。被执行人许洪林,居民。被执行人赵英丽,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效军与被执行人许洪林、赵英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2014)郓民初字第283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许洪林、赵英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许洪林、赵英丽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且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4)郓民初字第28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伟

审判员 李士刚

审判员 张西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袁东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