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1338-1号申请执行人杨明兰。申请执行人周文荣。被执行人马建忠。被执行人大丰市汉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黄海路83号。申请执行人杨明兰、周文荣与被执行人马建忠、大丰市汉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2014)大民初字第21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大民初字第211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军
审判员 吴晓宏
审判员 许继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宗 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