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1058号申请执行人胡正法,居民。被执行人姜广玉,居民。被执行人杨晓明,居民。被执行人周洁民,居民。被执行人蒋海峰,居民。被执行人朱荣,居民。申请执行人胡正法与被执行人姜广玉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2014)大民初字第03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大民初字第039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周长青
审判员 倪巍峰
审判员 徐恒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沈 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