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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01058号

胡正法与姜广玉、杨晓明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正法,姜广玉,杨晓明,周洁民,蒋海峰,朱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1058号申请执行人胡正法,居民。被执行人姜广玉,居民。被执行人杨晓明,居民。被执行人周洁民,居民。被执行人蒋海峰,居民。被执行人朱荣,居民。申请执行人胡正法与被执行人姜广玉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2014)大民初字第03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大民初字第039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周长青

审判员  倪巍峰

审判员  徐恒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沈 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