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郸执字第498号申请执行人谢付林,男,生于1989年,汉族,住郸城县石槽镇大于庄行政村谢庄村。被执行人田单单,女,生于1994年,汉族,住郸城李楼乡田寨行政村田寨村。被执行人田克兵,男,生于1971年,住址同上,系田单单父。被执行人赵留新,女,生于1971年,住址同上,系田单单之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付林与被执行人田单单、被告田克兵、赵留新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2015)郸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展 新
审判员 韩胜利
审判员 宋亚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陆平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