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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淇执字第315号

张保平与崔新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保平,崔新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淇执字第315号申请执行人张保平。被执行人崔新国。本院在执行张保平申请执行崔新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崔新国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保平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崔新国的相关财产线索,2015年12月19日申请人张保平向本院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淇民初字第6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 涛执行员 张效强执行员 况素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何海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