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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702号

吕宝国、李宝新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吕宝国,李宝新,戴家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702号申请执行人吕宝国,男,1962年2月12日出生,住所地青县,证件号码132932196202127236。被执行人李宝新,地址现住天津市滨海县区。被执行人戴家云,地址青县。申请执行人吕宝国与被执行人李宝新、戴家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青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4日作出的(2015)青民初字第193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宝新、戴家云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吕宝国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的存款52412.00元或查封等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洪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 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