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702号申请执行人吕宝国,男,1962年2月12日出生,住所地青县,证件号码132932196202127236。被执行人李宝新,地址现住天津市滨海县区。被执行人戴家云,地址青县。申请执行人吕宝国与被执行人李宝新、戴家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青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4日作出的(2015)青民初字第193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宝新、戴家云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吕宝国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的存款52412.00元或查封等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洪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 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