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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01212号

罗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1212号申请执行人罗某。被执行人陈某。申请执行人罗某与被执行人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的(2014)大民初字第17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现正按和解协议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大民初字第177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小  平

审判员 刘  旭  晨

审判员 孙  寿  如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寅华(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