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港执字第186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钱光余与连云港市东茂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光余,连云港市东茂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1864号申请执行人:钱光余,被执行人:连云港市东茂矿业有限公司。案由: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执行人钱光余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市东茂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港民初字第7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港民初字第70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李 玲执行员 庄会彬执行员 孙红岭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焦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