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长太商初字第68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徐亚平与长兴县夹浦云宇纺织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亚平,长兴县夹浦云宇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太商初字第689号原告:徐亚平。被告:长兴县夹浦云宇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夹浦镇夹浦老街。法定代表人:唐双双。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亚平与被告长长兴县夹浦云宇纺织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烨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