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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执字第0182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张佩春与宋和静、李晓信租赁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佩春,宋和静、李晓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01824号申请执行人:张佩春,被执行人:宋和静、李晓信,案由:租赁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张佩春与被执行人宋和静、李晓信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港商初字第02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港商初字第027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王 卿执行员 刘 杰执行员 王宗其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龚臣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