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刑执字第266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高炎令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炎令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郑刑执字第2664号罪犯高炎令,又名高炎龙,男,196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登封市人,初中肄业。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04年4月24日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29日作出(2012)登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高炎令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刑期自2011年9月27日起至2016年3月26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3月1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该狱以罪犯高炎令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9月,高炎令伙同他人以在登封市某风景区打水井和建时空隧道工程为名,与何某某签订施工合同,骗取何某某现金5万元。2011年3月,高炎令伙同他人以登封市水峪寺打井为名,与方某某签订施工合同,骗取方某某现金7万元。高炎令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案发后积极退赃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高炎令有自首情节。罪犯高炎令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获得1次记功、4次表扬。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高炎令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炎令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15年12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彦浩审 判 员 董忠智人民陪审员 靳 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晓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