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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执字第0195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范斌与孙磊、傅颖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斌,孙磊、傅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01957号申请执行人:范斌。被执行人:孙磊、傅颖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依据:(2012)港商初字第206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范斌与被执行人孙磊、傅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港商初字第20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后,经查本案申请执行内容已超过执行期限,本案不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陶明忠执行员  江尧军执行员  王宗其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