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岱执委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昆山乾坤机器制造有限公司。负责人朱军营。委托代理人张东。被执行人浙江盈洲船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项修学。申请执行人昆山乾坤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盈洲船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7日作出的(2013)昆花商初字第00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由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委托执行。本?申请执行标的;为134000元及利息。案经本院执行,已将被执行人浙江盈洲船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予以査封,但上述财产暂不易(宜)处置,另经査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舟岱执委字第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其他合适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毛文伟
审 判 员 孔华村
审 判 员 虞和跃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代
书记员 王亚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