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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01743号

朱怀松与江苏华固特种门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怀松,江苏华固特种门窗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1743号申请执行人朱怀松。被执行人江苏华固特种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永跃路9号。法定代表人陶志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朱怀松与被执行人江苏华固特种门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5)大民初字第007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大民初字第0079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小  平

审判员 刘  旭  晨

审判员 孙  寿  如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寅华(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