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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01118号

王其跃与海安县三艺织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7-05-03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其跃,海安县三艺织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01118号申请人王其跃,男,1967年4月3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11967********,汉族,住海安县城东镇丰产村*组。委托代理人王大平,海安立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海安县三艺织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法定代表人陈筱镜,海安县××有限公司经理。申请人王其跃与海安县三艺织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000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受理立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申请终结执行程序,保留债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长  毛国彬执行员  XX熙执行员  万流兵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夏冬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