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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商初字第506号

原告江苏雨田广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建、黄礼秀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苏雨田广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建,黄礼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商初字第506号原告江苏雨田广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卡子门大街86号。法定代表人范雷,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建,男,1982年11月18日生,汉族。被告黄礼秀,女,1968年11月28日生,汉族。本院在受理原告江苏雨田广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宏公司)与被告张建、被告黄礼秀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广宏公司于2015年12月19日向本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广宏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雨田广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5元,退还原告江苏雨田广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审 判 员  李鸿雁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见习

书记员  冯骥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