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商初字第506号原告江苏雨田广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卡子门大街86号。法定代表人范雷,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建,男,1982年11月18日生,汉族。被告黄礼秀,女,1968年11月28日生,汉族。本院在受理原告江苏雨田广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宏公司)与被告张建、被告黄礼秀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广宏公司于2015年12月19日向本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广宏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雨田广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5元,退还原告江苏雨田广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审 判 员 李鸿雁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见习
书记员 冯骥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