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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刑执字第2620号

马银龙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银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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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郑刑执字第2620号罪犯马银龙,别名马龙,男,198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禹州市人,初中毕业。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6日作出(2008)中刑初字第553号刑事判决,认定马银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罚金1.5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8万元。刑期自2008年5月16日起至2019年5月15日止。本院于2011年1月25日对马银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5月3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马银龙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2008年5月,马银龙等四人预谋后,携带砍刀、电警棍来到科学大道与长椿路交叉口附近等处,将路过的被害人拉到路边沟里、路边小树林里进行殴打、威胁后,抢走现金、手机等钱物,抢劫3起,价值数额共计807.5元。现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一部价值346元手机。2.2008年4月,马银龙等三人预谋后,��到郑州市中原区某公司,马银龙、连晓涛望风,王丽川从大门翻进院内,盗走电脑主机、显示器各一台,价值共2255元。案发后,电脑主机、显示器已追退。本案系共同犯罪。2015年10月13日缴纳罚金1.8万元。罪犯马银龙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得5次表扬,被评为监狱级积极分子2次。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马银龙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马银龙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4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晓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