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执字第1524号申请人刘洋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延辉。被执行人辉县市麦芽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法定代表人邢旭东,该××经理。被执行人新乡市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法定代表人靳小亮,该××总经理。刘洋洋申请执行辉县市麦芽有限公司、新乡市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洋洋依据生效的本院(2014)辉民初字第333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辉县市麦芽有限公司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500000元、利息1848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324元、执行费9300元;被执行人新乡市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辉民初字第333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裴 峰
代理
审判员 赵保华
代理
审判员 杜广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高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