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3466号原告徐小红。原告徐宁子。原告徐小女。原告徐芳。原告徐红粉。原告徐留念。委托代理人卢伟豪、张星耀,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所地郑州市大学路**号。委托代理人张帆、丹志慧,河南信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小红、徐芳、徐红芳、徐宁子、徐留念、徐小女诉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小红、徐芳、徐红芳、徐宁子、徐留念、徐小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5650元,由原告徐小红、徐芳、徐红芳、徐宁子、徐留念、徐小女承担。
审 判 长 刘政伟
人民陪审员 芦爱梅
人民陪审员 王泽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 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