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涉执字第123-3号申请执行人杨水爱。被执行人杨全换(焕)。被执行人李玉周。本院在执行杨水爱申请执行杨全换(焕)、李玉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杨水爱于2013年4月1日申请立案,本院于2013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杨全换(焕)名下的存款41800元并向申请人杨水爱兑现了该案标的款及利息413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涉县人民法院(2012)涉民初字第11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郝春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飞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