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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郓执字第980号

谢学青与周建领、王泽全等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谢学青,周建领,王泽全,安徽雅韵皖酒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郓执字第980号申请执行人谢学青,农民。被执行人周建领,农民。被执行人王泽全,农民。被执行人安徽雅韵皖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工业园创新路8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标,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学青与被执行人周建领、王泽全、安徽雅韵皖酒业有限公司债务转让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2015)郓商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周建领、王泽全、安徽雅韵皖酒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了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5)郓商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袁东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