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刑执字第275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马俊波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俊波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郑刑执字第2757号罪犯马俊波,男,197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洛阳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曾因犯盗窃罪于1989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于1990年9月21日被假释,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5日作出(2006)洛开刑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马俊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4年10月29日起至2019年10月28日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93326.73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18日作出(2006)洛少刑终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07年1月30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09年10月10日对马俊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院于2011年10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本院于2013年11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马俊波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1年3月18日马俊波到被害人石某家商量两人继续恋爱的问题,因石某不愿再与其谈恋爱,马俊波用携带的匕首朝被害人胸、背等部位连刺数刀致石某当场死亡。该犯系累犯。罪犯马俊波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4年5月、10月获得表扬;2015年4月、6月获得表扬。该犯系残疾罪犯。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马俊波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俊波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15年1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彦浩审 判 员 董忠智人民陪审员 靳 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晓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