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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执字第01768号

韩玉兵与张玉生、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居间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玉兵,张玉生、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01768号

申请执行人:韩玉兵,

被执行人:张玉生、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由:居间合同纠纷执行依据:(2011)港商初字第644号民事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韩玉兵与被执行人张玉生、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港商初字第6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陶明忠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胡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