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01768号
申请执行人:韩玉兵,
被执行人:张玉生、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由:居间合同纠纷执行依据:(2011)港商初字第644号民事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韩玉兵与被执行人张玉生、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港商初字第6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陶明忠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胡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