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民二初字第157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李云霞与李学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霞,李学珉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二初字第1575号原告李云霞。委托代理人胡坤林,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王海光,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被告李学珉。委托代理人黄祖章,河南铁正律师事务所。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云霞诉被告李学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云霞于2015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云霞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云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68元,减半收取4534元,由原告李云霞负担。审判长 黄 健审判员 李晓玲审判员 靳苍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雅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