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淇执字第326号申请执行人冯文生。被执行人刘记安。本院在执行冯文生申请执行刘记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刘记安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冯文生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刘记安的相关财产线索,2015年12月19日申请人冯文生向本院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淇民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 涛执行员 张效强执行员 况素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何海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