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丛刑初字第00308号

韩松坡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韩松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丛刑初字第0030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松坡,男,199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邯郸县人,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河北省邯郸县。2014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单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邯郸市第二看守所。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丛检公诉刑诉(2015)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松坡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利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松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1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韩松坡窜至邯郸市丛台区光明大街印染厂家属院东门南行20米半边天熏肉大饼饭店,用石头将该饭店玻璃门砸坏,将该饭店内的7200余元盗走。同年8月3日3时许,被告人韩松坡再次窜至该饭店实施盗窃时被巡警当场抓获。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相关书证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韩松坡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韩松坡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盗窃数额与实际不符。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韩松坡到邯郸市丛台区光明大街印染厂家属院东门南行20米半边天熏肉大饼饭店处,在该处,被告人韩松坡用石头将该饭店玻璃门砸坏,将该饭店吧台抽屉内的7200余元盗走。同年8月3日3时许,被告人韩松坡再次到该饭店实施盗窃时被巡警当场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移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李某(半边天熏肉大饼饭店经理)证明,2015年7月11日早上,其到本市丛台区光明北大街半边天饭店上班时见该饭店北侧玻璃门被砸了一个洞,吧台的抽屉被破坏,抽屉里放着的7200元被盗。其中4465元是7月10日的营业款,2500元是周转用的零钱,二三百元现金是店员卖废品的钱。李某出具的营业报表显示,该饭店7月10日营业额共计人民币4465元。2、证人王某(半边天熏肉大饼饭店收银员)证明,2015年7月11日8时,其到本市丛台区光明北大街520号半边天熏肉大饼饭店上班时见该饭店北侧玻璃门被砸坏,店内吧台抽屉被打开,抽屉里的7200元被盗。其中4465元是7月10日的营业款,2500元是备用钱,三百元左右是卖废品的钱。3、邯郸市公安局巡警支队巡防队员方某、段某证明,2015年8月3日凌晨3时许,在本市丛台区光明北大街印染厂家属院东门南侧的半边天饭店发现一男子正在撬该饭店卷闸门,后将该男子抓获。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显示,案发现场位于邯郸市望岭路与光明北大街交叉口北100米路西的半边天熏肉大饼饭店内,该处为一沿街门市,门市南北各有一大门,北侧玻璃门南扇门下侧玻璃损坏,吧台东侧抽屉锁芯呈锁闭状,抽屉呈半开启状。5、扣押物品清单显示,公安机关于2015年8月3日从被告人韩松坡处扣押了一把刀。被告人韩松坡作案时使用的刀具照片,经当庭向被告人出示,辨认无误。6、被告人韩松坡供述,2015年7月份的一天凌晨1时许,其到本市丛台区光明北大街半边天饭店处,用石头将该饭店北边玻璃门砸了一个洞,将吧台抽屉拽开,将里面的1700余元盗走。2015年8月3日凌晨1时许,其再次到该饭店处,用随身携带的刀撬该饭店卷帘门锁时被巡警抓获。关于被告人韩松坡所提辩解意见,经查,证人李某证明半边天熏肉大饼饭店被盗7200元余元,其中4465元是7月10日的营业款,2500元是周转用的零钱,二三百元现金是店员卖废品钱的情节与证人王某所证半边天熏肉大饼饭店被盗数额及数额来源相吻合,并有饭店营业报表相印证,故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松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第六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韩松坡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3日起至2016年6月2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缴纳)。

二、违法所得,责令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 华

代理

审判员 刘 培

人民陪审员 豆新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邢 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