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魏执字第00628号申请执行人刘敬申,男,住所地魏都区。被执行人张彦杰,地址魏都区。刘敬申申请执行[张彦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或本院)于2013年3月22日作出的(2013)魏民一园初字第4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敬申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或由本院审判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照的规定,
裁定如下: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或本院)的(2013)魏民一园初字第48号[仲裁裁决书]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