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法执字第1994号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淮安区国际机遇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翔宇大道。法定代表人GEOFFRYVICTORKELLS,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勇,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张维忠。淮安市淮安区国际机遇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维忠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2015)淮法民特字第1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张维忠所有的位于淮安区国际商城A9号楼1148、2078号房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淮安区国际机遇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借款本金141349元和利息5339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申请费80元,由张维忠负担。淮安市淮安区国际机遇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因张维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张维忠的财产进行查询,并向房产、土地、车辆登记机构和银行、工商等单位进行查询,除抵押的房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张维忠所有的位于淮安区国际商城A9号楼1148、2078号房屋现已被其他案件正在进行评估、拍卖。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程序性终结,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淮法民特字第10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淮安区国际商城A9号楼1148、2078号房屋评估、拍卖完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纪志阳
审判员 陈爱明
审判员 王亚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龚 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