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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江执字第01799号

顾芝和与贾荣、蔡锁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顾芝和,贾荣,蔡锁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扬江执字第01799号申请执行人顾芝和。被执行人贾荣。被执行人蔡锁妹。申请执行人顾芝和与被执行人贾荣、蔡锁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的(2014)扬江宜民初字第01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贾荣、蔡锁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贾荣、蔡锁妹基本财产情况进行了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另查明,被执行人贾荣、蔡锁妹下落不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及本院的查封、冻结裁定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执行中另查明,被执行人贾荣、蔡锁妹下落不明。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扬江宜民初字第01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张 俊执行员 朱义乐执行员 陆如坤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管正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