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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小初字第445号

洛阳市中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冬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洛阳市中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冬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小初字第445号原告洛阳市中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涧西区建设路路119号。

法定代表人:崔宏鹏。被告王冬生。

原告洛阳市中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冬生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洛阳市中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01月0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市中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市中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洛阳市中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韩晓礼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会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