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629号
申请执行人:魏延超
被执行人:张灿等本院在执行魏延超诉张灿等债权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定民初字第13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秀凤
审判员 卜祥勇
审判员 彭 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贺永升 微信公众号“”
魏延超与张灿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629号
申请执行人:魏延超
被执行人:张灿等本院在执行魏延超诉张灿等债权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定民初字第13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秀凤
审判员 卜祥勇
审判员 彭 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贺永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