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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执字第629号

魏延超与张灿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魏延超,张灿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629号

申请执行人:魏延超

被执行人:张灿等本院在执行魏延超诉张灿等债权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定民初字第13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秀凤

审判员  卜祥勇

审判员  彭 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贺永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