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淇执字第339号申请执行人尚秋凤,农民。被执行人郭建新,农民。本院在执行尚秋凤申请执行郭建新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调查,现被执行人郭建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尚秋凤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李天有的相关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淇民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 涛执行员 况素雅执行员 张效强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道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