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郓执字第762号申请执行人刘广同,退休职工。被执行人陈敬环,农民。被执行人陈敬安,农民。申请执行人刘广同与被执行人陈敬环、陈敬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2015)郓商初字第71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陈敬环的银行存款已被划拨,被执行人陈敬环、陈敬安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且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定,
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5)郓商初字第7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姜海峰
审判员 李士刚
审判员 张西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袁东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