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瑞执民字第3075号

朱洪胜、戴逢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洪胜,戴逢勤,瑞安市胜伟织带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浙江省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3075号申请执行人朱洪胜,男,198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戴逢勤,男,197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瑞安市胜伟织带厂,经营场所瑞安市塘下镇官渎村河东路*弄*号。经营者戴学胜。申请执行人朱洪胜与被执行人戴逢勤、瑞安市胜伟织带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民初字第577号判决书,已于2015年5月22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戴逢勤赔偿申请执行人朱洪胜经济损失57889元及利息;2、被执行人瑞安市胜伟织带厂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31546元。本案于2015年6月8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送达提供两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两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5年6月8日,本院向两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于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法定义务并申报财产,但两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至6月16日向温州市产权登记中心和瑞安市住建局查询,两被执行人名下无产权登记。2015年6月10日,本院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上述两被执行人名下均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2015年6月16日,本院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浙C×××××大迪牌小型普通客车登记在被执行人戴逢勤名下。被执行人瑞安市胜伟织带厂无车辆登记。2016年6月16日,本院向温州工商局查询,两被执行人名下均无工商登记信息。2015年6月19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戴逢勤名下的上述车辆。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的信息导入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失信系统,且在瑞安电视台“老赖曝光台”栏目中予以曝光。关于被执行人名下的上述车辆,因无执行价值,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处置。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拟对被执行人进行司法拘留,因被执行人患三级高血压症,不宜收拘。对于本案执行情况,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反馈,对此,申请执行人无异议。2015年12月19日,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上事实有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存款查询回执,房地产权属查询表,不动产评估、拍卖审批表,谈话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307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钟运珍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代)

书记员  张仲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