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南执字第00230号申请执行人张正元。被执行人单正荣。被执行人董海平。申请执行人张正元与被执行人单正荣、董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2015)大南民初字第0010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大南民初字第0010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庆华执行员 宋晶晶执行员 沈 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殷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