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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南执字第00230号

张正元与单正荣、董海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正元,单正荣,董海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南执字第00230号申请执行人张正元。被执行人单正荣。被执行人董海平。申请执行人张正元与被执行人单正荣、董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2015)大南民初字第0010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大南民初字第0010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庆华执行员  宋晶晶执行员  沈 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殷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