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执字第0170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王桂东与贲道明、曹世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桂东,贲道明,曹世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01704号申请人王桂东。被执行人贲道明。被执行人曹世军。申请人王桂东与被执行人贲道明、曹世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的(2015)安高民初字第003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受理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申请终结执行程序,保留债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长  毛国彬执行员  XX熙执行员  万流兵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夏冬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