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法执字第2185号申请执行人龚平。被执行人卢晓红。龚平与卢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13日作出(2011)楚车民调初字第06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卢晓红承认欠龚平借款本息合计人民币380000元,定于2012年1月30日前偿还人民币100000元,余款280000元分五年偿还,于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每年1月30日前偿还5万元,2017年1月30日前偿还8万元,余款龚平自愿放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晓红负担。龚平因卢晓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卢晓红的财产进行查询,并向房产、土地、车辆登记机构和银行、工商等单位进行查询,仅执行到位8800元,余款没有执行到位。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卢晓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扣划通知、收条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程序性终结,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楚车民调初字第06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纪志阳
审判员 陈爱明
审判员 王亚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龚 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