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1472号申请执行人大丰市顺达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金丰南路润丰嘉园3号楼104门市。法定代表人陈锦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学群(特别授权),大丰市顺达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曹丽谨。被执行人宋卓婷。申请人大丰市顺达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曹丽谨、宋卓婷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的(2015)大商特字第0000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查明,涉案抵押物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大商特字第00009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涉案抵押物具备处置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臧全思
审判员 徐恒山
审判员 许继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