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1278-2号
申请执行人:张宏选,男,1981年7月8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伟,男,1985年3月10生,汉族。张宏选诉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作出的(2015)定民一初字第016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6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扣划被执行人账户存款9718元,另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且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现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终结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一初字第016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静
审判员 俞 斌
审判员 刘发扬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