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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淇执字第329号

常飞亮与河南省万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常飞亮,河南省万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淇执字第329号申请执行人常飞亮。被执行人河南省万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淇县。

法定代表人:关玉泉本院在执行常飞亮申请执行河南省万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经调查,现被执行人河南省万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常飞亮也不能提供被执行河南省万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相关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淇劳人仲案字第24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 涛执行员 况素雅执行员 张效强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道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