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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刑执字第2580号

袁遂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袁遂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郑刑执字第2580号罪犯袁遂旺,化名王胜照,男,196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汝州市人,小学文化。因盗窃于1988年1月23日被劳动教养三年,1990年6月11日解除劳教。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4日作出(2012)平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袁遂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1年11月5日起至2023年11月4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9月14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该狱以罪犯袁遂旺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4年10月7日15时许,袁遂旺、张国红等人酒后因土地承包问题到同村村民赵某某家理论,后双方发生撕扯,袁遂旺用随手抄起木棍击打赵某某头部,致赵头部受伤,经抢救无效次日死亡。经鉴定,赵死于钝器打击头部所致的颅脑严重挫裂伤。袁遂旺、张国红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27万元。袁遂旺系主犯。罪犯袁遂旺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狱服刑以来,获得1次记功、5次表扬,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袁遂旺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袁遂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2年11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晓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