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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民初字第6537-1号

陈木象与厦门新友联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四海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木象,厦门新友联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四海建设有限公司,厦门金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福清信达通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6537-1号

原告:陈木象,男,197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委托代理人:邱世吴,福建大道之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新友联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禾祥东路15-5号502室。

法定代表人:郗红贵。

被告:福建四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69号4F。

法定代表人:许南靖。

被告:厦门金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枋钟路2362号601室。

法定代表人:卢建荣。

被告:福清信达通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海口镇洋坂村。

法定代表人:欧阳哲。本院受理原告陈木象与被告厦门新友联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四海建设有限公司、厦门金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福清信达通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告福建四海建设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福建四海建设有限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于2015年5月5日作出民事裁定,裁定受理债权人对被告福建四海建设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律》的规定,本案应移送至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2015)厦民破字第1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申请人林春辉对被告福建四海建设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并同时指定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厦门分所担任被告福建四海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在被告福建四海建设有限公司重整期间,原告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申报其债权,而原告却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违反了破产人民法院对被告福建四海建设有限公司有关民事诉讼的专属管辖的规定。故被告福建四海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98761,0)?)》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告福建四海建设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

二、本案移送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严昌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翠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