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商初字第557号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288号。法定代表人林复,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刘成,男,1977年1月11日生,汉族。本院在受理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银行)与被告刘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南京银行于2015年12月19日向本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南京银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436元,退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审 判 员 李鸿雁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见习
书记员 冯骥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