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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商初字第557号

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商初字第557号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288号。法定代表人林复,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刘成,男,1977年1月11日生,汉族。本院在受理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银行)与被告刘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南京银行于2015年12月19日向本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南京银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436元,退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审 判 员  李鸿雁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见习

书记员  冯骥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