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恢字第00374号
申请执行人:李月梅、江均生、杨秀珍,
被执行人:淮南南乡子运输有限公司、张士成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执行人李月梅、江均生、杨秀珍与被执行人淮南南乡子运输有限公司、张士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港民初字第11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港民初字第113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王 卿执行员 顾绍文执行员 刘 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龚臣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