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1106号申请人南京春洁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铁心桥街道马家店村大周路58号。法定代表人王浩铭,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南京中弘和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东路77号-32。法定代表人曹慧赟,该公司总经理。南京春洁日用品有限公司诉南京中弘和日用品有限公司公司合并纠纷一案,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雨商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南京中弘和日用品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房产、银行账户、工商登记信息进行调查,经查控核实被执行人南京太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土地、车辆,无银行存款信息,因被执行人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雨商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两份,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复议。执行长 陈 晨执行员 朱成龙执行员 孙浩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段荣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