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执字第133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付善海与辉县市三和颐养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善海,辉县市三和颐养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执字第1336号申请人付善海。被执行人辉县市三和颐养苑,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赵法有,又名赵云,该××负责人。付善海申请执行辉县市三和颐养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付善海依据生效的本院(2015)辉民初字第12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辉县市三和颐养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承揽报酬220944.4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307元、执行费32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辉民初字第125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裴 峰代理审判员 赵保华代理审判员 杜广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