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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六执字第295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省联危险品物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陆天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苏省省联危险品物流有限公司,陆天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六执字第2950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省省联危险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湛水路218号。法定代表人张凤,总经理。被执行人陆天棚,男,1967年8月21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江苏省省联危险品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陆天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南京化学工业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年7月28日作出的宁化劳人仲案(2014)363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司法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本院执行笔录等书面材料附卷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人有权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但要以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为前提。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如被执行人今后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六执字第295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卢德建

审判员  潘振飞

审判员  邹建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