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吴江执字第4214号申请执行人谢林建。委托代理人车慧强,浙江金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侯文荣,浙江金九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苏州金怡服饰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宪聪,总经理。
原告谢林建与被告苏州金怡服饰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作出的(2014)吴江商初字第09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
一、被告苏州金怡服饰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谢林建货款456098.25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本金456098.25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4年6月16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71元,保全费2845元,合计6916元,由被告苏州金怡服饰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至期,因被告苏州金怡服饰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权利人谢林建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74035.58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7011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苏州金怡服饰发展有限公司在吴江范围内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苏州金怡服饰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有相关财产,但其名下房产、土地、机器设备等已设定了抵押,其名下的车辆暂时无法找到,本院已至相关产权管理部门进行了产权查封,现因其所抵押财产的相关执行案件正在处理中,故本案暂不对上述财产进行处理。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谢林建发出举证通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房管所查询回单、车管所查询回单、银行查询回单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已穷尽了所有执行措施,本院发举证通知书给本案申请人,责令其在七日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至期,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吴江商初字第097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波
审判员 王进前
审判员 王 健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贾春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