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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执字第384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润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昌高科技有限公司、王文权等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南京润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南京昌高科技有限公司,王文权,姚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384号申请执行人南京润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江苑路9号区发改局3楼。法定代表人许国平,董事长。被执行人南京昌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沿江工业区浦洲路35号。法定代表人王文权,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文权,男,1947年11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姚培,男,1975年8月1日生。南京润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下称润业担保公司)与南京昌高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昌高科技公司)、王文权、姚培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4日做出(2013)浦江民初字第12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昌高科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润业担保公司200万元;被告王文权、姚培对上述第一项中昌高科技公司不能履行的部分各承担三分之一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22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7800元,由被告昌高科技公司负担。因三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润业担保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一、房产情况。被执行人昌高科技公司、王文权名下无房产权属登记,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姚培名下的位于南京市建邺区福园4幢11号102室房产;

二、车辆情况。被执行人王文权、姚培名下无车辆权属登记,被执行人昌高科技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苏A×××××宝马牌小型轿车已被其他法院查封;

三、存款情况。被执行人昌高科技公司、姚培、王文权名下无银行存款;

四、工商及土地信息。被执行人昌高科技公司名下无工商及土地信息。本院已将昌高科技公司、王文权、姚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5)浦执字第384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拨付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已被本院查封。本院已将昌高科技公司、王文权、姚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5)浦执字第384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浦江民初字第12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郑 煜

审 判 员  吕春贵

代理

审判员  马 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邢啸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