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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克执字第02151号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王立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克执字第02151号申请执行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住所地克什克腾旗。被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王某某罚金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克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作出的(2015)克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绘华执行员 :周显峰执行员 :赵连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占龙 微信公众号“”